上诉人朱**、周**、伍**、朱**、朱*、陈**因与被上诉人韦某3、潘**、韦某1、黄**、广西铜石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石岭公司)、广西大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业公司)、北流市民安镇兴上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兴上村)、北流市住房制度改革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房改中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流市人民法院(2020)桂098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周**、伍**、朱**、朱*、陈**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北流市人民法院(2020)桂0981民初****号民事判决,驳回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首先需说明的是,本案属玉林中院发回重审的案件,玉林中...(本文书还有133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