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晋中市太谷区南山苑老年公寓诉被告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晋中市太谷区南山苑老年公寓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敦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晋中市太谷区南山苑老年公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程**之丈夫马**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程**在2021年6月向晋中市太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晋中市太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于2021年9月22日作出太劳仲裁字(2021)第42号仲裁裁决书。原告认为该裁决认定事实错误,裁决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有失公平、公正。理由如下:一、原告与被告程**之丈夫马**之间属于临时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马**于2020年6、7月,临时性...(本文书还有26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