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曾**诉被上诉人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市柳*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2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7日,李**与柳*昌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土石方工程施工协议》,双方约定由李**承包柳*正菱商业文化广场平整场地工程。之后,李**将部分工程交付曾**组织施工,2013年12月9日,李**在核算之后出具《欠条》一张,其上载明“今欠2013年7月至11月3日曾**做正菱文化广场(航三路、航四路)勾*、装机费壹拾捌万捌仟玖佰元整(188900.00元)”。2015年5月31日,黄武斌代李**与曾**、黄**签订《还款协议》,其上载明“因航三路正菱文化广场土方承包人李**欠曾**、黄**工程款壹拾肆万元整(因当时付款人廖雨田暂时联系不上,付款曾*...(本文书还有27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