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江西华阳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2021)赣10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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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阳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张**赔偿华阳公司违约金256876元;2.二审诉讼费由张**负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为被上诉人不构成根本违约违背客观事实。2017年10月24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生效后,自2018年3月份开始至2021年5月7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之日止,被上诉人从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纳租金,每月都推迟交纳,2018、2019年每月被上诉人均推迟超过15天交纳租金,根据租赁合同第七条的规定,被上诉人构成违约。被上诉人自2020年8月份开始,连续3个月拒不交纳租金,上诉人于2020年10月向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租赁合同,追偿2020年8月至10月三个月的租金并要求被上诉人承担违约金,本案经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2020)赣1029民初****号**审判决和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赣10民初****号**审判决。一、二审生效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应履行2017年10月24日签订《中央购物公园商铺租赁合同》,被上诉人未交纳租金构成违约。只是一、二审判决对被上诉人承担违约金的数额有所差异,但被上诉...(本文书还有57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