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铭玉物业有限公司、广西铭玉物业有限公司隆安分公司与被告杨*、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西铭玉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玉物业公司)、广西铭玉物业有限公司隆安分公司(以下简称铭玉物业隆安分公司)共同委托的2
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两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9343.6元、公共维修基金1206.9元、水*97.6元、公摊电费141.3元、生活垃圾清运费148元,各项费用合计10937.4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广西铭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玉置业公司)开发建设位于隆安县隆南大道的【那城】项目。原告铭玉物业公司与铭玉置业公司于2015年5月17日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对该项目区域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两被告与铭玉置业公司...(本文书还有31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