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4月5日,天景鸿设备公司与艾立和数控公司签订《工程建设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天景鸿设备公司根据艾立和数控公司提供的图纸为艾立和数控公司提供钢结构部分的制作及安装,合同规定了施工质量要求、工程工期、工程拨款方式、工程验收等事项。同时规定工程费用按过磅吨位计算,制作费为4700元每吨、安装费为500元每吨(其它内容详见合同)。2015年12月30日,艾立和数控公司与邱县管委会、天景鸿设备公司、邱县交通局签署了企业帮扶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建设内容,艾立和数控公司与天景鸿设备公司签订的3号厂房建设协议,剩余钢结构主体安装工程;合同工期,2015年12月1日开工,2016年1月15日竣工,合同工期45天;费用来源与支付,邱县管委会负责筹措资金,以借款的形式帮扶艾立和数控公司进行3号厂房剩余钢结构的建设;支付价格为每吨4200元计算,包含材料费、运输费、安装费等全部费用;同时规定帮扶资金必须用于3号厂房剩余钢结构...(本文书还有29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