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常州中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州市艾德莱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德莱特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20)苏04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中铁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20)苏041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第一,一审法院对应当采纳的证据未采纳,导致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不当。一审法院已查明被上诉人未提供用于索赔的全部材料,却无视上诉人提供的大量被上诉人拒不履行义务的证据,如微信群聊天记录明确显示的被上诉人不予配合的言辞,以及上诉人发送律师函后被上诉人仍怠于履行的行为,而认定“中铁公司亦无充分证据证实艾德莱特公司拒不履行配合义务”,事实认定不清。在被上诉人未能举证其已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却不采纳上诉人的证据,严...(本文书还有33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