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常州市日顺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金鸡湖电器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鸡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21)苏04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日顺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金鸡湖公司在一审中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金鸡湖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第一,上诉人认为,杨*锋虽然没有授权文件也非被上诉人的员工,但在事实上被上诉人与杨*锋高度密切联系的行为上足以让上诉人产生信赖:2018年9月30日,杨*锋电话联系上诉人确认货物型号、数量、价格及提货日期,当天被上诉人即按照价格付款;2018年10月9日,杨*锋电话联系上诉人确认货物型号、...(本文书还有35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