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60000元及利息25000元(暂计算至2021年10月31日,2021年11月1日的利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准,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请求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交通费等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8年-2019年用虚假身份兰灵(身份证号**89××××××××)向原告累计借款125300元用于开厂,经营腾迈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并写下借条。当原告发现被告虚假身份后,被告重新以真实身份写下借据,...(本文书还有19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