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常州市伊尔曼床上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尔曼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滨州派斯乐笔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斯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20)苏04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伊尔曼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派斯乐公司在原审中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2.派斯乐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一审判决将南京砝证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2020)砝证质鉴字第046号《产品质量鉴定意见书》中的鉴定结论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显然错误,该鉴定意见所依据的材料与本案不具备关联性,取样的材料并非是上诉人所供货的es无纺布,故该鉴定结论不应被采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是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由被上诉人来提货,被上诉人将货物提至何处、堆放在何处,上诉人并不清楚。因双方交易时正处于无纺布的卖方市场,市场货源紧张,上诉人从第三方取得es无纺...(本文书还有43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