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女,1979年9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
再审申请人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杜店街道办事处北任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169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杜店街道办事处北任村村民委员会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根据滨州市城市规划建设要求,为改善群众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落实省、市、区城中村改造的计划任务,经杜店街道办事处北任村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对该村整体实施城中村改造,涉案合同涉及的村委大院在该次城中村改造范围之内,根据这一新情况,村委大院被拆除后导致合同赖以履行的基础发生重大变化,涉案合同已无履行的可能性。另外,根据涉案合同第五条“其他事项的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政府公共事业建设等甲方同意拆迁村委大院导致本合同不能执行。村委大院的全部拆迁补偿款等首先用于退偿乙方为甲方偿还债务的总...(本文书还有32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