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毛**辩称,原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得当。申请人未就“实习期”和“挂车”的概念涵义向被申请人作出明确解释,且双方对格式条款中的概念、涵义存在不同理解。本案中,对于机动车牵引挂车的具体概念、涵义和实习期的概念、涵义均有不同的解释。首先,a2驾驶证的准驾车型是重型、中型全挂、半挂汽车列车,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对于增驾实习期内牵引的有关挂车的涵义、种类,双方存在不同理解。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74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本案中申请人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义务明确免责条款中的“挂车”具体种类以及“实习期”是否包含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否则相关的免责条款对被申请人并不产生法律效力...(本文书还有38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