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与被告肖**、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权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及委托代理人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肖**、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谭**向本院提起诉讼:1、判令被告肖**、杜**支付原告工资款85000元;2、判令被告肖**、杜**以人民币8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15.4%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直至工资款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肖**、杜**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在被告承包的长沙爱之心(井**)装饰改造工程进行组织劳务等施工,经结算被告欠原告的工资款85000元,经多次追偿未付。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加以证明:
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主体资格;被告身份信息,证明被告主体资格;拆...(本文书还有12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