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赤壁微众********(以下简称微众公司)、杜*与被上诉人汪*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汪*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汪*与微众公司、杜*签订的《可婚项目开发合同》;2.微众公司、杜*共同退还汪*已经支付的服务费总计230000元及资金占用成本9844.39元(从开始按照银行贷款利息暂计至,实际计算至支付之日);3.微众公司、杜*共同支付汪*欺诈产生的惩罚性赔偿金10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微众公司、杜*承担。
微众公司反诉请求:1.汪*向微众公司支付合同款50000元和迟延付款违约金(迟延付款违约金以50000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标准自提起反诉之日起计算至汪*付清合同款之日止)...(本文书还有150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