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45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以45000元为基数的自2021年4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6日被告因资金周*不灵向原告借款58100元。后被告陆续归还13000元,于2020年6月13日出具借条确认借到原告45000元,约定于2021年1月1日前归还15000元,于2022年1月1日前归还15000元,于2023年1月1日前归还15000元,之前借条作废。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偿还借款,但被...(本文书还有11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