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中能奥润资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能奥润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煤炭吕*公司)、原审第三人山西华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运煤电公司)、成**、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晋民终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晋民终8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1)判令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吕*有限公司立即向李**支付股权转让款4080万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其中,以567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2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3513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8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进行计算,但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本文书还有19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