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葛**与被申请人任*、原审被告陕西歌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10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葛**的再审请求:1.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未依法追加共同债权人李**,对再审申请人应归还被申请人的保证金数额认定错误。本案的基本事实为,被申请人任*与第三人李**为了侯马市金华宝***小区分包工程向再审申请人葛**共交付了110万保证金,其中由李**账户转给葛**40万,任*账户转给葛**70万,但根据三方约定,任*实际...(本文书还有17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