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东华电机公司因拆迁裁决终结通知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06)大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东华电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亢*,被上诉人沈阳市房产局的委托代理人杨*,原审第三人新天龙房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新天龙房地产公司根据拆许字(2001)第****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批准,并经沈阳市房产局于2001年3月30日发布沈房拆公字[2001]年07号拆迁公告,对沈阳市大东区小东路三段、大东路三段地区实施拆迁。原集体企业沈阳市东华电机销售公司有砖木结构平房一处,坐落于沈阳市大东区小什字街大树北巷6号(旧址:沈阳市大东区小东路三段联众里13号)**栋,建筑面积98平方米。沈河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19日作出[2003]沈河民一权初字第113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沈阳市企业服务公司于2003年6月30日前协助东华电机公司办理上述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本文书还有30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