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牡丹江市佛教圆通讲寺(以下简称圆通讲寺)与被告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圆通讲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圆通讲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刘**返还不当得利款2332000元、支付利息307046.66元(按年利率6%自2018年1月11日计算至2021年1月8日),按利率6%支付自2021年1月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李*存在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向被告刘**银行账户汇款2332000元欲用来偿还李*借款,被告刘**与李*均不认可汇至刘**名下的此款是用来偿还李*借款,西安区人民法院(2017)黑100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此款不是原告偿还李*的借款,告知原告以不当得利另行诉讼。
被告刘**辩称,原告圆通讲寺在起诉状中称其向被告账户汇款2332000元用来偿还欠李*借款,原告在西...(本文书还有22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