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分行诉被告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贷款本金2151.42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计算:暂计至2021年4月12日的利息为181.36元、罚息为892.77元,以后罚息按双方原合同约定计至被告贷款本息清偿完毕时止);2.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1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向原告申领了建行储蓄卡并开通了短信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服务,被告通过该卡向原告申请办理“快e贷”贷款业务。2017年11月25日,被告通过手机银行与原告签订《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被告向原告支取了借款,还款期限届满,蒋**未按约定还本付息,...(本文书还有8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