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河北大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牛公司)与被上诉人吴**,原审被告石家庄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华公司)、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大牛公司,被上诉人吴**,原审被告闽华公司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张**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牛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认定大牛公司实际借款本金为1880万元,并根据实际还款情况核减利息差额400.4万元;2、上诉费用由吴**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判决对借款本金数额及还款情况认定不清。案涉借款存在砍头息120万元,大牛公司在借款时实际借到的数额是1880万元。根据吴**提供的证据,抵押担保合同约定的利息是月息1.8%,张**在2015年6月底之前已经偿还全部利息。按照大牛公司实际借款1880万元,按照月利率1.8%计算,截至2020年11月底大牛公司应偿还的利息为2199.6万元,利息差额为400.4万元。...(本文书还有45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