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上诉人云南威鑫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昭通运输集团)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0月11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威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上诉人昭通运输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威鑫公司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支付的房屋使用费扣减132750元;2.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不予认定股权转让价款为519400元错误。《云南兴昭大酒店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合同》),明确约定转让款8718000元的确定方式为云南兴昭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昭大...(本文书还有37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