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冀乐公司、美的公司共同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应予维持一、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1、天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和理由,均基于其与本案第三人美的公司订立的《合作开发协议书》其诉讼请求及所阐述的“事实与理由”,也全部为美的公司与天成公司在履行双方订立的《合作开发协议书》、《合作开发经营协议书》过程显然,本案争议纯属美的公司、天成公司履行《合作开发协议书》、《合作开发经营协议书》所发生的争议,将冀乐公司列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是明显地故意曲解法*,恶意诉讼1、本案争议已经于2020年8月份由邯郸仲裁委受理并审理美的公司与天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订立《合作开发协议书》,以天成公司出地、美的公司出资合作成立项目公司的方式开发位于邯郸市厂的地块,冀乐公司即是双方依约成立的项目公司基于合作之前天成公司已取得待开发地块并进行了拆迁,《合作开发协议书》第五条第八款约定:“作为对乙方承担回迁成本的补偿”,由新成立的项目公司将项目中**号楼及其他地方1000平方米的商铺以成本价卖给天成公司项目...(本文书还有32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