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河北廊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廊坊高新区管委会)因与被上诉人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盛建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10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廊坊高新区管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被上诉人荣盛建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廊坊高新区管委会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10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偿还上诉人借款200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如下:2016年12月21日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当时的名称为:河北廊坊新兴产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借款,因其2010年承接上诉人辖区内横三纵二路给水供电强电管网、七条支路给水供热强电管网、第三南通道及水源地给水、1#污水泵站等多项工程,在2016年底,农民工返乡高峰,为缓解被告的资金压力,向上诉人申请借款2000万元2016年12月26日上诉人通过支票的方式向被上诉人出借2000万元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出具了收到借款的收条此后被上诉人未能及时还款,经上诉人多次催要仍未偿还上诉人于2020年1月23日向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起诉被上诉人返还借款,案号:(2020)冀1002民初****号,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0日裁定提审该案,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冀10民初****号民事判决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存在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的情况具体如下:一、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一审过程中,上诉人依法向一审法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本文书还有64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