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工程完工证书》,2016年10月26日签署《竣工结算审定签署表》,建安结算金额138896784.04元,财务费用2525.33万元(见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五,作为我方证据的证据16),前述金额共计164150084.04元。合同履行过程中,第三人以转帐形式于2014年7月8日支付1000万元、2015年1月28日支付2000万元、2017年1月23日支付500万元、2018年4月3日支付2835万元、2019年12月27日支付1508.01万元,前述合计7915.01万元,第三人以借款形式于2012年8月6日支付3000万元、高新区管委会以借款形式于2012年12月20日支付2500万元、2013年12月26日支付1000万元、2016年12月27日支付2000万元,合计8500万元,至2019年12月27日,案涉结算款付清,但付款过程中,高新区管委会存在逾期付款行为。三、逾期付款违约金为8095254元,具体计算方法如下;依据《补充协议书》的约定,应付清全部款项的时间为2017年10月31日,但被告至2019年12月27日才付清,逾期付款786天,违约金计算方法为:1、2018年4月3日付款2835万元,逾期153天,违约金计算如下:2835万元×153×0...(本文书还有48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