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唐山市盛世金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金苑公司)与被上诉人二十二冶集团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十二冶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盛世金苑公司、被上诉人二十二冶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盛世金苑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2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对二十二冶公司的工程量进行司法鉴定。事实和理由:一、案涉工程的竣工验收日期为2016年12月29日,原判决依据档案馆《竣工验收报告》的记载认定案涉工程竣工验收日期为2016年9月20日,认定事实错误。盛世金苑公司原审提交的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及唐山市公安消防支队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2016年12月29日综合验收签到表及授权委托书、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筑节能办公室证明等一系列证据均能证明案涉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为2016年12月29日。二十二冶本案中提出了四个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自相矛盾不能成立。二、错误认定案涉工程竣工验收时间导致工程款、保修期及保修金利息计算错误。三、2016年10月15日的《结算书》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盛世金苑公司为配合二十二冶公司审计而出具的,该《唐山盛世花园酒店工程竣工结算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在工程验收前的2016年10月15日,二十二冶为应付上级审计,让盛世金苑公司配合出具了《唐山盛世花园酒店工程竣工结算书》,但双方没有进行真正的结算。二十二冶本案提交的2016年10月15日《唐山盛世花园酒店工程竣工结算书》不是双方公司真实的意思表示,是盛世金苑公司为配合二十二冶上级单位审计而出具的。2016年10月,二十二冶公司领导找到盛世金苑公司公司沟通,为应付二十二冶公司上级单位审计,双方在未核对工程量、工程未验收的情况下盛世金苑公司在二十二冶单方打印的《结算书》上盖章,并签订了一份工程造价为1.7亿元的《补充协议》,因《补充协议》系配...(本文书还有81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