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7月18日,宁夏天元公司(委托人)与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受托人)签订合同编号:bitc2017(t)-8792号《合创贷款指定用途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宁夏天元公司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人民币捌亿元委托受托人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运用于向兰州合创公司提供贷款,贷款资金用于仁寿山文化商业生态区居住区项目开发,贷款期限壹年,信托贷款可分期发放,信托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10%/年。该合同7.5.1约定,信托贷款担保:甘肃大成公司、甘肃奥克利公司、王**、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王**、王*以其持有的兰州合创公司10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2017年7月18日合同编号为:bitc2017(ir)-8793号《信托贷款合同》10.2.1约定,借款人未按时支付贷款利息或本金的,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和延迟支付天数计收罚息。应收罚息=(借款人应付本金+应付利息)×贷款利率×(1+50%)×延迟天数/360。
2017年7月18日,兰州合创公司(借款人)与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人)签订合同编号:bitc2017(t)-8793号《信托贷款合同》,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贷款人接受合同编号:bitc2017(t)-8792号《合创贷款指定用途单一资金信托合同》中委托人(宁夏天元公司)的委托,同意向借款人即被告兰州合创公司发放人民币资金信托贷款捌亿元整,具体数额以借款借据为准,贷款可分期发放。借款人借款将用于仁寿山文化商业生态区居住区项目开发,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贷款用途。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壹年。合同项下的贷款年利率按10%执行,该利率为固定利率。该合同第七条约定,贷款的担保,如为担保借款,担保方式为以下第【1保证、4质押】种。
2017年7月18日,甘肃大成伟业公司、甘肃...(本文书还有69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