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与被告安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宇公司)、被告林**、第三人刘*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22日申请将原第三人林**变更为本案的被告,本院予以准许并通知其参加诉讼。因本案审理需以另案审理结果为依据,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依。
法裁定中止诉讼。原告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安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林**、第三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3500元;2.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安宇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4日,原告与第三人林**为隆安县的项目工地签订《不锈钢扶手、栏杆制作安装合同》,根据林**的要求,原告在隆安县学生食堂进行扶手、栏杆、防盗网的...(本文书还有36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