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徐*诉被告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及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双*,被告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81947.5元;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
承担。庭审中,原告将第1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870302.5元,其他诉讼请求不变。事实与理由:2019年2月11日,二原告之子黄某某在枣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结束后第四天又出现咳嗽,到被告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支气管肺炎,既往史无特殊。2019年2月17日14:35分宣布临床死亡,死因诊断:1、脓毒症,2、重症肺炎,3、呼吸衰竭?4、心力衰竭?5、腭裂,6、隐睾,7、精神、运动发育迟滞,8、遗传代谢*疾病?9、气管食管瘘?综观整个诊疗过程,被告医院在黄某某入院第三天...(本文书还有29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