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刘**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刘**、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及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其代为支付赔偿金713487.62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14日4时51分许,董**驾驶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制动性能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冀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b×××××号重型自卸半挂车,沿京福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辛老路交口,遇红灯信号继续行驶,遇高国长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依法登记的二轮普通摩托车,沿辛老路...(本文书还有40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