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石**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门道口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门道口村委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石**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上诉人的家庭出资建造了面积200平方米的涉案房屋,用作上诉人之子史树景经营之用。该房屋于2013年被拆迁时,被上诉人无力补偿,向上诉人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欠付上诉人补偿款25万元。2.上诉人此前不缺钱,未曾向被上诉人索要过该笔欠款,现在有用钱需要,起诉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该笔款项。上诉人在一审起诉状有关被上诉人一直推脱的表述系模板用语,与事实不符。3.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
门道口村委会辩称,同意一...(本文书还有19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