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元**与被告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医药费52054.4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轮椅)费4091.50元、营养费3600元、护理费18163.25元、误工费40867.2元、鉴定费1400元、交通费1000元。事实与理由:2021年2月6日11时40分许,杨*驾驶津r×××××号小型轿车沿子牙新城一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时,其车前部左侧与沿子牙新城一号路由西向东左转弯的元**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右侧相撞,致双方车损,元**及乘车人元竹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公安静海分局交警支队城区大队认定,杨*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元**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元竹不承担事故责任。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辩称,对...(本文书还有23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