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洪**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
2019年11月2日,上诉人洪**携带毒品从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孟*镇乘车准备前往云县。同日3时许,洪**途经振清公路(省道s330+98公里)时被公安民警抓获,继而查*洪**运输的毒品海洛因82颗,净重469.9克。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确认的毒品海洛因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材料,证人赵*、余某的相关证言,排毒记录及照片,毒品提取、称量、指认笔录及照片,毒品检验报告,电子物证检查记录等证据证实,上诉人洪**亦供认,足以认定。
2.诈骗的犯罪事实
2019年7月间,上诉人洪**虚构其继母在老家发生交通事故需...(本文书还有6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