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积成、郑*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积成2015年通过朋友介绍在****镇一邹*男子手中花2000元钱购买了两把猎枪用于狩猎,2016年张积成将其中的一支猎枪放于游某某(不知情)家中藏匿,另一猎枪则存放于家中用于打猎。2013年,一湖北籍男子来到被告人郑*某家玩,临走时留下一把猎枪和四颗子弹,郑*某就将该猎枪藏于自己废弃的柴房中。2021年7月16日晚,张积成与郑*某相约第二天去打猎。2021年7月17日早上8时许,二被告人各自携带一把猎枪从自己家中出发前往**镇**村**山场打猎,在**山场,张积成守在山场的北边,郑*某守在*...(本文书还有8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