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张**、吴*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给付原告为二被告向黑龙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支行借款担保承担担保责任造成房屋损失945112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3月22日,二被告向黑龙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支行借款500000元,约定月利率0.93%,原告用其所有的位于大××镇新城沟村丰顺屯的房屋为二被告提供抵押担保。
二被告借款后,仅偿还了20000元。黑龙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支行于2016年2月24日向东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东宁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1024民特****号民事裁定书。
2018年4月13日,...(本文书还有20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