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汇成中心业委会是否是案涉房屋的权利人。
一审法院分析认为,汇成中心业委会对案涉房屋主张权利,应就其权利的合法来源及方式进行举证。根据在案证据,汇成中心业委会的主张依据不足,理由如下:
第一,案涉房屋所在汇成商业中心的规划、兴建、竣工及首次登记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施行之前,法律和司法解释未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问题进行明确规定;汇成中心业委会现主张参照适用物权法相关条款规定认定案涉房屋属业主共有,依据尚不充分。
第二,汇成中心业委会未举证证明案涉房屋在出售时有摊入公用建筑面积,也无证据证明案涉房屋的建造费用计入了商品房的房价成本,亦无法推定属全体业主共有。
第三,汇成中心业委会在审理中既主张案涉物业的消防控制室被刘**占用导致整个汇成商业中心没有消控室,又对汇发公司举证的大厦消控室的视频(照片)现状无异议,存在矛盾之处。且案涉物业已交付使用多年,也有聘请物业公司进行管理,汇成中心业委会主张案涉物业不存在消防控制室,也不符合生活常理。
第四,案涉房屋系属独立单元使用,且独立计...(本文书还有22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