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邯郸勒泰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勒泰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二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勒泰公司、被上诉人中建二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勒泰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4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勒泰公司支付中建二局工程款31997.875万元(本项争议金额:65.6万元);2、驳回中建二局解除“《邯郸串城街项目总承包工程合同》(合同编号:lthd-ccj-ja-015)及相关补充协议、《邯郸勒泰家园项目总承包工程合同》(合同编号:lthd-ltjy-ja-015)及相关补充协议”的诉讼请求;...(本文书还有145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