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诚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越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太集团)、敬前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10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诚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田**,被上诉人中太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上诉人敬前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诚越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并由被上诉人负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具体理由如下:一、利华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书》对于人工费的调整既不符合合同约定,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一审法院将人工费调整费用计入工程总价款是错误的按框架合同2.2条约定,人工费按2012【195】号执行,人工费调整按相应河北省相关费用文件执行而利华公司调增的依据系其称口头向造价站电话咨询,不符合鉴定规则且其主张的依据为市级文件,该文件也仅为人工费指导价,并未强制要求调整故一审法院将人工费调整费用计入工程总价款是...(本文书还有200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