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唐山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城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燕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张**,被上诉人河南城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燕东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第一判项,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本案的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以2011年1月30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判决依据,属认定事实错误本案应以双方签订的2010年8月7日、2011年2月20日签订的丰润浭阳新城b-1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并应适用司法鉴定报告选择性意见二作为判决依据1、补充协议为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案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载明工程开工日期为2010年8月17日,与两份《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开工日期完全吻合,2011年1月30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在开工5个月之后签订,该合同系备案使用,不是实际履行的合同在工程开工至《施工合同》签订期间内,双方只可能依据补充协议执行,后签订的合同不可能约束之前已经发生的行为2、《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款确定与结算方式与补充协议一致,且《施工合同》中多处明确记载如工程款支付等,执行补充协议施工过程中,上诉人一直按照补充协议约定向被上诉人支付进度工程款2012年5月25日被上诉人提交的《工程做法确认单》记载:《交房标准》中规定的墙面顶棚的做法与丰润浭阳新城b-1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第五款第7条中规定的内容相同该确认单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盖章确认,证实施工过程中实际履行的为补充协议,被上诉人对此也表示认可原审判决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并无任何证据支持原审判决仅片面的适用《施...(本文书还有78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