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被上诉人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被上诉人自认及本案证据已经充分证明,案涉账户资金系上诉人转让股权而收取的对价,被上诉人对此不享有任何权益,一审判决以该账户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管为由,认定账户资金归双方共有,属于认定事实严重错误(一)双方设立共管账户的背景及原因上诉人持有北京中能环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中能公司”)的相应股权2014年底,投资人浙江新澳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新澳公司”)、德清升腾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德清合伙”)、新余市仙女湖区瑞禾投资管理中心(下称“瑞禾投资”)、王**等主体有意向投资中能公司,开始与上诉人接触投资事宜接洽过程中,该等主体...(本文书还有180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