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查明,1992年7月8日建行华亿公司与昌黎总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昌黎总公司向建行华亿公司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约定:一、转让的土地共13340平方米(合20亩,长宽丈尺详见建筑总平面图),坐落于昌黎县黄金海岸旅游区;二、根据有关规定受让方必须在15日内付转让方土地使用权转让金人民币贰万元/亩,市政配套费陆万元/亩,林木补偿费贰万元/亩,其他有关费用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另行支付;三、转让受让方应在建设工程完工后向县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交易所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受让方在取得县土地管理局土地使用证后取得土地使用权。1992年12月1日,昌黎总公司为建行华亿公司开出收据,收到200万元购地款。1993年2月22日,昌黎总公司与昌黎县土地规划管理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第四条、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黄金海岸四纬路西南头,面积为13333平方米;第九条、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120元人民币,总额为159.9960万元人民币;第十七条、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或连续两年不投资建设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建行华亿公司接受受让土地后,一直未进行土地开发建设。
1998年6月30日,昌黎县土地规划管理局将本案涉案土地使用权受让给河北黄金海岸审计培训中心、秦*岛市审计培训中心、昌黎县审计局,并办理了昌国用1998字第195号、昌国用1998字第××号、昌国用1998...(本文书还有56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