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河北兴安民用爆破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安公司)与被上诉人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冀0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兴安公司、被上诉人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兴安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冀08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兴安公司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袁**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原判决认定案涉合同目的已经实现,认定事实错误。兴安公司与袁**签订诉争合同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合作项目实现合作利润,而不是为了建设合作项目,原判决认定案涉合同目的已经实现错误。2、原判决认定袁**不存在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认定事实错误。袁**在经营合作项目期间,不仅利用非法手段侵占兴安公司分公司和合作项目的土地房产,而且利用非法手段将兴安公司转到分公司的1446万元中的1...(本文书还有38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