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10月30日,被告沧州中铁公司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被告海兴津港公司签订《沧州中铁装备制造材料有限公司240㎡烧结机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包括:承包方负责沧州中铁240㎡烧结机工程的全部建设工作。主要如下:1)工程总承包范围内的所有设备均由承包方供货。2)承包方负责其承担工程(构筑物、建筑物、设备基础的打桩除外)的全部土建施工、全部设备及设施的制造、建设、安装、调试及达到设计要求。本合同施工周*为9个月,承包方保证在2012年8月28日前具备热负荷试车条件。完成本合同第二章规定的全部工程内容及第三章规定的责任的总承包合同价格(以下简称合同价格)为人民币226,3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贰亿贰仟陆佰叁拾万元整),支付方式为承兑汇票(发包方也可支付现汇,如支付现汇,则承包方向发包方按照5.5%的比例进行贴息)。本合同价格已包括了乙方总承包范围内的烧结工程的设计、设备与材料供货、土建施工、设备包装与运输、设备安装、单机调试。冷态联动调试、烘炉、开工和试生产达标达产期间技术服务发生的费用。本合同价格为含税价格(65%设备35%安装)。设备部分税率为17%的增值税,建筑安装部分税率按现行标准执行。本合同价格为最终的和固定不变的价格。为保证本合同付款的安全和所有付款全部用在本合同项目工程上,承包方同意发包方按照以下方式来支付前述所有款项(20%的垫付款和10%的质保金除外):发包方支付承包方的每笔款项不直接支付承包方,由承包方提供与设备供应商(或分包单位)订立的相关协议及相关设备生产、到货情况资料凭证给发包方,经发包方审核确认款项确系用于本合同项目工程...(本文书还有63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