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廊坊市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阳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二建)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10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明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客志国、赵*,被上诉人南通二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明阳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诉讼请求或裁定发回重审;二、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一、一审判决书认定被上诉人提起建设施工合同纠纷诉讼并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无过错...(本文书还有108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