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宣**与上诉人刘**以及被上诉人唐山市丰润区吉顺发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顺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上诉人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唐山市丰润区吉顺发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经本庭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宣**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2019)冀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在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判令二被上诉人唐山市丰润区吉顺发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刘**共同给付上诉人宣**工程款21761752元及以2176175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违约金(自2014年10月29日至欠付工程款全部付清之日止);并判令二被上诉人共同给付上诉人宣**工程借款6000000元及以6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利息(自2012年11月10日至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其中已付利息为4094000元)。2.判令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等由二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错误认定本案600万元借...(本文书还有198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