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徐州市九龙湖福地阁物管会(以下简称福地阁物管会)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巨鸿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鸿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苏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福地阁物管会上诉请求:一审判决程序违法,对事实认定错误,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一、审理程序违法。1、一审审理超出了普通程序六个月的法定审理期限。2、上诉人按照一审法官要求提供示意图并拍照说明现场情况,同时建议一审主审法官去现场勘查,但一审主审法官未能现场查看,凭自己臆想断案,显失公平,程序违法。二、事实认定错误。1、一审判决引用的被上诉人与人防办的两份协议与本案诉请无关,上诉人的一审诉请主张表述的很清楚“地下人防以外的公共部位”。2、按照该两份协议约定也是涉及“易地建设”,该建设用地占用的是上诉人的资源,买卖合同中对此没有明确。3、从上诉人在一审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的工程规划图等结合上诉人对现场的拍摄,足以证实上诉人一审诉请主张的返还明确具体,应予确认并判决支持。4、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与部分业主签订的有关公共设施的非法条款、霸王*款“合法有效”,同时存在两个重大问题:一是该协议条款有的业主是购房时受到误导,有的业主拒绝签字,该条款对全体业主没有约束力。二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三、适用法律错误。1、一审庭审中,上诉人对其主张引用了《物权法》第70、73、74条规定。但本案一审判决引用《物权法》第74条存在遗漏。遗漏了“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和“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等,导致判决认定的交付地上停车位33个、地下停车位99个、自行车车位686个的主张判决不予支持错误。上诉人认为该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判决支持。2、关于物业用房,法律明确规定应予提供,上诉人已经提...(本文书还有75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