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王**,被告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50万元及2020年4月1日前的利息等84270.07元(20万元江苏银行收取利息及罚息等是36397.85元及30万江苏银行收取利息及罚息等是47872.24元),支付诉讼费及保全费9378元、执行费3258元,共计12636元(江苏银行诉原告产生的,以上费用均是银行收取的,我们向银行和法院支付实际产生的费用),支付以584270.07元为本金从2020年4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原为朋友。被告因为家中有事急需用款向原告借款50万元,原告没有钱,被告让原告向银行贷款给他用,并约定贷款本息都由他偿还。2017年4...(本文书还有29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