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彭**因与被上诉人岑**、一审被告平果县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桂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田东县人民法院(2020)桂10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彭**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被上诉人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彭**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二、一、二审诉讼2
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被告华桂公司是其开此楼盘时的被挂靠单位**楼盘也在十余年前完结,挂靠关系已结束,不应承担此义务。2、出卖人已交付房屋,并将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实际已完成合同义务。3、至今仍有部分业主尚欠房款及2007年12月30日前的物业费,权属不应转移。4、一审判决书中提到的东**(2002)字第100—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其已于2019年5月14日找到并交到田东县自然资源局,其已尽责任。
岑*...(本文书还有21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