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与被告新疆天雪饮用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雪饮用水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雪饮用水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欠付原告2019年4个月工资100,000元(25,000元/*4个月);2.判决被告支付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25,000元(25,000元/*4个月*25%);3.判决被告补发原告2019年的剩余21.5天加班工资49,425.29元(具体以公司考勤汇总记录为准);4.判决被告补发原告年休假工资51,724.14元;5.判决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37,500元(25,000元/月*1.5个月);6.判决被告补发2020年4月、5月的差额工资37,000元;7.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8,000元。庭审中原告吕...(本文书还有38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