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重庆洲誉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洲誉制造公司)、重庆洲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洲誉销售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洲誉制造公司、洲誉销售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洲誉制造公司、洲誉销售公司支付工资7.2万元(自2020年1月1日计算至2021年6月30日,按4000元/月计算)、经济补偿金1万元,失业保险待遇1万元,合计9.2万元。事实和理由:经案外人杜滨介绍,张*进入洲誉制造公司上班,从事装配工作和公司安排的其他临时工作,约定工资4000元/月。公司一开始未和张*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11月,洲誉制造公司与张*补签了劳动合同,但未提供给张*,也未给张*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期间,工资有时发放现金,有时打卡(通过洲誉销售公司)。张*的工作内容,既有洲誉制造公司安排的工作...(本文书还有2141字未显示)